湘乡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搞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财务集中核算制度 1、乡、镇、办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保持各村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服务中心设立银行账户分村核算、统一管理,各村不得私自设立银行帐户。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所有资金的核算,实施集中核算和监督。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应加强对村级货币资产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现金、存款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