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核准指南办事内容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核准办事依据1.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135号令第四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139号令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 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日湛府【2012】79号文: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4. 关于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2月5日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2004】36号)。5.1998年8月11日湛江市物价局文件,湛价【1998】53号规定,建筑垃圾处置费按每立方米4元收取。收费标准按工程项目实际开挖土方量计算,以每立方米4元收取。收费范围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工程。办事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