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安全评价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规定,溶解乙炔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而危险化学品以国家标准公布为准,根据国家标准GB122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溶于介质的乙炔,即溶解乙炔被列入第2.1类易燃气体。因此,溶解乙炔企业必须按规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将成为溶解乙炔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核心和基础。为了配合溶解乙炔企业做好安全评价工作,本文将简要介绍安全评价的基本知识及有关安全评价资料模式,并对溶解乙炔危险性进行评估分析,同时提出相应安全防范对策措施。1 安全评价的基本知识为了使安全评价工作顺利展开,溶解乙炔企业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安全评价的基本知识。1.1 安全评价及其目的 安全评价,也称为危险评价,它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