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规划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热电联产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和谐与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城市热电联产规划工作。对于相对独立的工业区,以城市为中心统一规划集中供热不合理时,应按此规定编制工业区热电联产规划。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供热规划同步编制。热电联产规划范围和设计水平年应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不少于5年。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实施滚动调整。第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工作与规划范围内的热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均应依据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进行编制,两者相互依存,应同步安排、紧密配合。第五条 热电联产规划工作及规划范围内的热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均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相应电力咨询和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附录的要求。第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