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根据山西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全体在岗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胶靴、防尘口罩等(具体内容见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能力的护品。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煤炭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而配发给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措施。第五条 为职工配发的防护用品,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第六条 凡购置(含本企业自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煤矿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