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一、基础管理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2、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未经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且培训考试无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3、部分入井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少数人员穿化纤衣服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4、矿井维修作业时使用通用安全措施。矿井作业规程针对性差:无局部通风机选型、巷道布置图、监控设备布置图、避灾线路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5、矿井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无地物、地貌、地面水体等标识(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6、矿井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不规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1条)。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煤矿工未持证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