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放射源管理规定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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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北煤矿放射源管理规定为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有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单位,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上述单位应按照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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