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