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四)信息管理体系;(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