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考勤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职工出勤情况,根据国务院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一、考勤管理(一)地面考勤1、矿本部地面单位、井下单位地面人员,由单位委派兼职考勤员考勤。矿内各单位每天下午、工人村各单位每周五将单位考勤送交考勤组。考勤组根据各单位送交的考勤进行汇总。2、异地项目部每月6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电传工资科考勤组。3、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将职工出欠勤情况及时送交考勤组,每迟报一天对单位党政主管及考勤员各罚款100元。(二)下井定位考勤1、所有下井职工全部实行井下定位考勤,具体规定按张煤矿发2010107号E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执行。2、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具体按张煤矿发201131号关于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的管理办法执行。(三)井下工作时间规定1、基层单位主管、技术人员、机关管理人员井下工作时间不低于3.5小时。2、采掘、综采准备、巷修单位的核算员、材料员;机电、运搬、通风、皮带、供应、洗运科等地面单位工作量的大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