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