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院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医院卫生环境,提高员工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 设立医院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医院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医院的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第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三)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