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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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第二章 外科项目第三条 男性身高 160cm 以上,女性身高 158cm 以上,合格。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 kg=身高 cm-110)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

2、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2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后,X 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

3、除外);(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 15 度,肘关节外翻超过 20 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空降兵超过 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3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十二条 恶性肿 瘤,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者影

4、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 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 10cm 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三)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8cm 以下的混合痔。- 4 -第十七

5、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下;(五)包茎、包皮过长;(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血

6、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 3 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 3cm 以下;- 5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第三章 内科项目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一)收缩压90mmHg ,140mmHg;(二)舒张压60mmHg ,90

7、mmHg。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心率 60100 次/分;(二)心率 5059 次/分或者 101110 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 6 -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 3cm,质软,边薄,平

8、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 2 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 3 年无复发;- 7

9、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m,不合格。一

10、侧耳语达到 5m 、另侧不低于 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 8 -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 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

11、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第五章 眼科项目- 9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5(0.3),矫正视力不足 4.9(0.8),屈光度在6.00DS 等效球 镜以上,不合格。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 4.6(0.4)以上,

12、矫正视力在 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 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内隐斜超过 10,外 隐斜超过 5,上隐 斜超过 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13、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10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 3 个,缺齿超过 2 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 5mm,开 牙 合 超过 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 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 齐、反 牙 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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