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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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一、责任单位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二、责任人各侦查办案部门实行局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承办人设立 A、B 角,主 办人 A 角,协办 人 B 角,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35 号)。四、受案初查范围下列可能发生刑事案件,但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同意,应进行初查:(一)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2、;(二)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三)群众向公安机关控告他人对控告人实施犯罪行为;2(四)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犯罪;(五)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的。五、受案初查程序(一)初查1、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2、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4、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5、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受案;6、需要初查的,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其他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二)结果运用1、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主管副局 长批准,予以立案。 2、经初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

3、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六、监督检查(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3(四)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政法委的监督检查;(五)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办案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受理案件或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必须追究责任。(二)责任主体认定办案人员、审批人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办案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

4、主要责任; 2、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3、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4、因办案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承担主要责任。(三)追究形式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八、廉政风险点(一)受理阶段: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初查判断、评价。(二)初查阶段1、

5、在初查中未客观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是否决定立案造成误导;2、截留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的。九、防范措施(一)加强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5刑事案件初查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别图控告 举报 自首 扭送报案同意受理 不需要初查需要初查制作询问笔录不同意受理询问被害人、相关证人鉴定 查询 勘验 调取证据 采取其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接受证据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

6、,依法处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呈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6立案管辖制度一、责任单位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二、责任人各侦查办案部门实行股、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人。承办人设立 A、B 角,主办人 A 角,协办人 B

7、角,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 务时 由 B 角承担。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35 号);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 号);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 号)。四、森林公安立案管辖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的罪名共有 21 类:.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 345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 7 条第 1 款)。.

8、滥伐林木案(刑法第 34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四)7第 7 条第 2 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刑法第 345 条第3 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 7 条第 3 款)。.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 344 条、刑法修正案(四)第 6 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 344 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 6 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件(刑法第 151 条第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其它林木案件(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 款、 刑

9、法修正案(三)第 1 条、第 2 条)。.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5 条第 2 款)。.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 268 条)。.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 276 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341 条第 1 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 341 条第 1 款)。.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 341 条第 2 款)。 8.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 151

10、 条第 2 款)。 .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 允许出口证明书、 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 225 条第 2 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 280 条第 1、2 款)。 .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

11、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 264 条)。 .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 263 条)。 .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 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 267 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的案件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其它林木案件(刑法第 312 条、刑法修正案(六)第 19 条)。9.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案件(

12、刑法第342 条、 刑法修正案(二)。五、立案管辖原则(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刑事案件

13、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四)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10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六)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14、 (七)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八)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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