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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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二、事项内容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涉及规划、消防等内容的综合验收,并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三、应具备条件(一)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二)需要的测绘工作已完成;(三)规划、消防等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四)竣工归档资料已编制完成或承诺验收后限时完成。四、办理流程1、申请。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竣工验收备案”,填写上海市建

2、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选择受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前,建设单位对专项验收内容和标准要求把握不准的,可选择提前向建设管理等部门申请现场提前查看服务。2、验收。提交申请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管理部门接收。建设管理部门接收后,通知组织规划、消防、等验收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资料等验收,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申请单位整改。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后,在“联审平台”的“结果录入”,录入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3、出具备案证书。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五、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类别 资料名称

3、 要求申请表及承诺书(1)上海市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2)建设工程申请竣工验收与备案承诺书申请人(建设单位)按网上申请表填写并打印、盖章后,扫描成 PDF 格式电子文件质量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或竣工验收报告(2)防雷装置竣工图(3)防雷工程合同或者配套防雷产品供应合同(含产品清单)规划土地(1)土地出让合同(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3)建设工程竣工图(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剖面图)(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5)地名批准书(6)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7)土地价款缴纳凭证(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结论单或限时办理归档

4、承诺书消防(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他 绿化:(1)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审核意见(2)绿化竣工图(3)测绘成果报告书交警:(1)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2)原报批的施工图及竣工图(3)总平面图(竣工图)(4)出入口照片(要求出入口内,外相关交通设施清晰可见,上传照片文件名称反映项目、所在道路、宽度信息,如“*项目*路*10米宽/消防机动车出入口.jpg”标明)(5)现场视频录像(需沿项目所临道路围绕项目基地拍摄,文件不大于100M)(6)地名办道路命名

5、通知和示意图(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中有规划路名的)以及竣工图按照电子图纸 PDF格式和签名要求上传,其他资料按照扫描 PDF 格式。规划验收申请表在市规土局全覆盖系统填写3情况说明民防:(1)民防相关竣工图(2)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卫生:(1)施工设计卫生审核批件/联合审查合格书(2)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如涉及)(3)二次供水检测报告(如涉及)(4)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和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如涉及)(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如涉及)(6)游泳场所卫生学评价报告(如涉及)(7)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含水源水、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如涉及)

6、注:以上涉及验收内容的应当上传相关资料。六、审批期限按“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非小型项目) ”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间分别为 10 个、15 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验收部门验收分别在 8个和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在 2 个、3 个工作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七、审批结果(一)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网上一口领取以下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二)不予验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八、咨询服务渠道(一)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1、徐汇区小木桥路 683 号受理大厅(涉及:项目信息报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咨询电话:(021)64188779。42、

7、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涉及:设计方案、规划许可),(021)63193188*20004。(二)联审平台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徐汇区小木桥路 683 号受理大厅,电话:(021)64325016电子邮箱: 九、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 号)5、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

8、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 号)1.1.1 工程质量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3、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1.1.2 规划土地1、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4 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

9、得组织竣工验收。5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号公告)。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经审核,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的,应当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3)关于进

10、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 号)。4)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 号)。2、土地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第二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2)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 号 2008 年 12 月 10 日公布)。第二条第四款 对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信

11、息。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执规2015340 号)。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64)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 号)。第二条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实施办法。1.1.3 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

12、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9 号)3、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 号)1.1.5 其他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 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3、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4、

1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204 项1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12、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1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71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6、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14、管理办法第四条17、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行政审批的决定18、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 66 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 58 项19、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 年 1 月 27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 次会议通过,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含有配套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1996第 78 号)21、上海市民防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

15、14 号公告2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2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 30 号)2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国人防办字第 288 号25、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106 号26、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2 号27、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增加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作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通知(沪民防2013147 号)28、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沪民防200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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