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规约。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规约为准。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赋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临时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 物业管理小区概况第五条本临时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小区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