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1)按时间先后顺序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下同)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特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1)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2) 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