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更换交接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看,有关更换物业公司的规定在条例中比较少,只在第29条关于移交事项的规定;第39条关于物业合同终止应当移交的规定;第59条不移交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要顺利更换物业,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使各方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尤为重要。一、更换物业的移交手续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原物业公司要做好承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书面通知新物业公司进行承接验收。新物业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并与社区服务中心约定承接验收时间。在约定时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原物业公司应先做资料交接:将物业的产权资料、设施设备有关资料、相关财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物业公司。资料移交完毕后,移交和接收双方须签字认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双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定移交时间并签字认可。资料交接完毕后是现场交接:新物业公司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进行逐项验收,注明设备现状及接管时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查验接管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交接证明应由交接双方、相关单位盖章及现场参加人员签字。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