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投资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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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三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2【重要提示】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1 年 7 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9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3、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4、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3目 录一、绪言 .4二、释义 .5三、基金 管理人 .11四、基金 托管人 .20五、相关服 务机构 .24六、基金的募集 .63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5九、基金的 转换 .81十、基金的投资 .89十一、基金的业绩 .104十二、基金的财产 .107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108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1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6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9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20十八、风险揭示 .125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1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9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6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 项 .168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70二十五、备查文件 .171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4一、绪言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6、、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7、。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5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双利

8、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9、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10、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6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11、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5.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代销机构:

12、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27.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7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13、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14、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15、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8.日/天:指公历日39.月:指公历月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8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5.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16、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9.场外: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50.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17、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9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18、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19、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61.元:指人民币元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20、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10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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