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方案物业的维修养护1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装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因维修、养护物业设备确需进入其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3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4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5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处和业委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6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