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物权行为理论摘 要:物权法颁布后,对规范社会生活中的物权法律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物权变动的效力上,我国物权法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但此种登记生效主义是否意味着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理论。本文首先考察了各国关于物权变动的不同立法例,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认为我国物权法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对于民法理论和实务都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一、对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例的考察1、登记对抗主义。法国和日本的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不需要进行登记就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登记后,才能产生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同时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不动产登记法及其他关于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关于动产物权的让与,非交付其动产,不能对抗第三人。”2、登记生效主义。此种立法例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