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2缴存账户。第六条 住房公积 金由职工个人与单位共同缴存,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二二二 缴存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为每月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
3、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的工资额。第八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劳动关系生效起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 号令 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实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每年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3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4、不得高于 20%。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应统一缴存比例标准,特殊情况需采取多个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同意,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补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 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 因工资基数误报
5、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 单位缓缴或职工免缴期满的;、 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开户、转移、封存、启封、变更、补缴、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职工免缴)等七类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应由单位统一办理。单位办理上述业务时,必须先到市公4积金中心登记,再持登记核准资料到开户银行完成相关手续。承办银行应严格按市公积金中心登记核定的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 30 天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 30 天内到市公
6、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开户登记或者账户转入开户登记。第十八条 单位整体合并、分立、撤消、重组、破产、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天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转移或封存登记。个人工作单位变动的,其账户应按先封存后转移的顺序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的个人账户,应当办理封存手续:、 符合注销条件需办理销户手续的;、 需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停缴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自符合封存条件起 30 天内,单位应当到市公积金中心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恢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缴存资金划出前到市公积金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账户启
7、封或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 市公 积金中心设立集中封存暂存户,对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5理,直至其具备转移或符合销户条件。第二十二条 单位名称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在每年的 7 月 1 日后到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调整登记下一缴存年度(当年 7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的缴存基数。第二十四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始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内需作二次以上缴存比例调整登记的,须提交申请。第二十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
8、比例或缓缴的,须持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文件及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料(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补缴前应当先办理补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业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单位实行检查时,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监督,6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核查和处理。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与
9、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办理承办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应对承办银行承办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三十一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单位及其职工、市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 单位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