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项目名称:郑州市第八十中学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中原招标采购(2018)044 号二 0一八年五月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2 页 共 85 页目 录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3第 二 部 分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6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8第 四 部 分 需 求 及 要 求 .18A 标 段 .18B 标 段 .27C 标 段 .34D 标 段 .50第 五 部 分 评 分 办 法 及 标 准 .51A 标 段 .51B 标 段 .53C 标 段 .54D 标 段 .56第 六 部 分 合 同 ( 样 本 ) .57第 七
2、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1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3 页 共 85 页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郑 州 市 中 原 区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受 郑 州 市 第 八 十 中 学 的 委 托 , 就 郑 州 市 第 八十 中 学 装 备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欢 迎 符 合 采 购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一 、 项 目 名 称 : 郑 州 市 第 八 十 中 学 装 备 采 购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中 原 招 标 采 购 ( 2018) 044 号二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1.采 购 预 算 : 7189636 元
3、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2.采 购 内 容 : 分 四 个 标 段 。A 标 段 纳 米 黑 板 50 套 ( 含 触 控 一 体 机 、 展 台 、 讲 台 等 ) 。 预 算 金 额 2400000元 ;B 标 段 校 园 监 控 系 统 : 实 现 校 园 无 死 角 监 控 ( 含 摄 像 机 172 台 、 人 脸 识 别 服 务器 1 台 、 硬 盘 录 像 机 6 台 、 光 纤 收 发 器 12 对 等 ) 。 预 算 金 额 1116906 元 ;C 标 段 校 园 网 络 及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 实 现 校 园 网 络 全 覆 盖 ( 含 交 换
4、 机 、 超 融 合 一 体机 、 服 务 器 、 防 火 墙 、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一 套 、 户 外 LED 屏 等 ); 预 算 金 额2138230 元 ;D 标 段 空 调 : 2 匹 挂 机 265 台 , 3 匹 柜 机 42 台 , 5 匹 柜 机 10 台 。 预 算 金 额1534500 元 。3.安 装 地 点 : 郑 州 市 秦 岭 路 西 站 路 东 北 角 郑 州 市 第 八 十 中 学 ;4.工 期 ( 交 货 期 ) 要 求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45 日 历 天 ;5.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行 业 质 量 合 格 标
5、准 ;6.付 款 方 式 :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 支 付 到 合 同 总 价 的 50%; 满1 年 无 质 量 问 题 支 付 余 款 。三 、 执 行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1.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1181 号 ;2.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豫 财 购 201610 号 ;3.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1
6、7 141 号 ) ;4. 郑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诚 信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郑 财 购 201614 号 ;5.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4 页 共 85 页2016125 号 ;6. 支 持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 采 购 国 内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等 。四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1.1 具 有 独
7、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1.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提 供 近 一 年 的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新 成 立 企 业 出 具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后 的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 ;1.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1.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2017 年 9 月 以 来 任 意三 个 月 的 缴 纳 凭 证 ,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一 个
8、月 后 的 缴 纳 凭 证 ) ;1.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2. 根 据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库 2016125 号 )的 规 定 ,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失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单 及 其 他 在 政 府 采 购 处 罚 执 行 期
9、 内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将 拒 绝 其 报 名 参 加 本 项 目 ;3. 与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人 就 本 次 采 购 的 服 务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 代 理 机 构 、 以 及 上 述机 构 的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行 政 或 经 济 关 联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5.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五 、 获
10、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需 经 法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被 授 权 人 身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查 询记 录 页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查 询 记 录 页 、 “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查 询 记 录 页 与 中 国 政 府 采
11、购 网 ( ) “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查 询 记 录 页 , 以 上 4 个 查 询 记 录 页 打 印 网 页 或 截 图并 加 盖 公 章 ( 查 询 的 时 间 期 限 为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前 3 年 ) 。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5 页 共 85 页六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及 接 收 信 息 :1.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018 年 5 月 8 日 -2018 年 5 月 15 日 ( 工 作 日8: 30-12: 00, 14: 30-18: 00) 。 2.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郑 州
12、 市 桐 柏 路 239 号 中 原 区 财 政 局 三 楼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桐 柏 路 与 陇 海 路 交 叉 口 向 南 约 100 米 路 西 ) 。3. 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免 费 领 取 。七 、 公 告 期 限 : 5 个 工 作 日 。八 、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信 息1.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 2018 年 5 月 29 日 9: 00( 北 京 时 间 ) ;2. 接 收 地 点 : 郑 州 市 桐 柏 南 路 2 号 中 原 区 国 税 局 三 楼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开 标 室 ( 桐柏 南 路 与 宏 河 路 交 叉 口
13、东 南 角 ) 。九 、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1. 开 标 时 间 : 2018 年 5 月 29 日 9:00( 北 京 时 间 ) 。 ;2. 开 标 地 点 : 郑 州 市 桐 柏 南 路 2 号 中 原 区 国 税 局 三 楼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开 标 室 ( 桐柏 南 路 与 宏 河 路 口 东 南 角 ) 。 十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1.采 购 人 : 郑 州 市 第 八 十 中 学 联 系 电 话 : 曹 老 师 0371-60916387 地 址 : 秦 岭 路 西 站 路 东 北 角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政 府
14、采 购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宋 老 师 0371-68635152地 址 : 桐 柏 路 239 号 中 原 区 财 政 局 三 楼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6 页 共 85 页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1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述 的 货 物 , 以 及 与 货 物 相 关 的 安 装和 伴 随 服 务 。2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 部 颁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 规 范或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的 、 供 货 渠 道 合 法 的 全 新 原 装 合 格
15、 正 品 ( 包 括 零 部 件 、 备件 ) , 且 是 成 熟 产 品 , 而 非 试 制 品 。 如 安 装 或 配 置 软 件 的 , 须 为 正 版 软 件 。 所 提供 的 货 物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 卫 生 、 环 保 规 定 。3 未 经 采 购 人 许 可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分 包 合 同 , 如 发 现 有 分 包 的 情况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包 括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 由 投 标 人全 部 承 担 。4 投 标 人 对 “需 求 及 要 求 ”中 的
16、 项 目 按 标 段 进 行 整 标 段 投 标 报 价 , 不 得 。5 投 标 报 价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最 终 报 价 , 无 特 别 注 明 , 均 为 人 民 币 报 价 。 采 购 人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报 价 的 投 标 。6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符 合 本 项 目 要 求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 货 物 包 装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行业 标 准 规 定 。 若 因 非 采 购 人 原 因 造 成 质 量 达 不 到 要 求 标 准 或 由 于 包 装 、 运 输 、搬 运 和 装 卸 不 当 导 致 货 物 锈 蚀 、 缺 失 或 损 坏 , 中
17、标 人 应 无 条 件 更 换 或 返 工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7 采 购 人 在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时 , 保 留 对 服 务 标 的 数 量 予 以 增 减 授 予 合 同 的 权利 , 但 增 减 部 分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10%。 投 标 人 不 得 在 此 情 况 下 对 投标 文 件 做 出 修 改 , 如 价 格 、 交 货 期 、 售 后 服 务 等 。8 中 标 人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 日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9 交 货 期 ( 工 期 ) : 自
18、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45 日 内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 超 出 招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将 不 被 接 受 。10 交 货 地 点 : 郑 州 市 第 八 十 中 学 内 用 户 指 定 地 点 。11 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 详 见 第 四 部 分 要 求 。12 履 约 验 收 : 采 购 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招 标 文 件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验 收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 采 购 人 可 以 视 项 目 情 况 邀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或者 参 加 本 项 目
19、投 标 的 落 标 人 参 与 验 收 。 验 收 情 况 作 为 支 付 货 款 的 依 据 。 如 有 异 议 ,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7 页 共 85 页以 相 关 质 量 技 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验 结 果 为 准 , 如 产 生 检 验 检 测 费 用 , 则 该 费 用由 过 失 方 承 担 。13 付 款 方 式 :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 支 付 到 合 同 总 价 的50%; 满 1 年 无 质 量 问 题 结 清 余 款 。 不 接 受 该 付 款 方 式 的 投 标 将 不 被 接 受 。14 邀 请 投
20、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随 时 接 受 评 委 询 问 , 并 予以 解 答 。 不 安 排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视 为 自 动 认 可 开 标 程 序 , 放 弃 对 开 标程 序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8 页 共 85 页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 、 说 明1 定 义1.1 采 购 人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组 织 。1.2 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供 应 商 。1.3 货
21、 物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 备 品 备 件 、工 具 、 手 册 及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材 料 。1.4 服 务 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优 化 设 计 、 送 货 、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检 测 、 培 训 、 维 修 、 技 术 支 持 和 其 它 类 似 的 义 务 。1.5 中 标 人 接 到 并 接 受 中 标 通 知 , 最 终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1.6 投 标 文 件 指 供 应 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22、 件 。1.7 偏 离 : 除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之 外 ,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相 对 于 招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偏 差 , 该 偏 差 优 于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为 正 偏 离 ; 劣 于 的 , 为 负 偏 离 。1.8 “日 ”或 “天 ”: 指 日 历 天 。2 合 格 的 投 标 人1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1.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1.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23、度 ;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提 供 近 一 年 的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新 成 立 企 业 出 具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后 的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 ;1.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1.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2017 年 9 月 以 来 任 意三 个 月 的 缴 纳 凭 证 ,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一 个 月 后 的 缴 纳 凭 证 ) ;1.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24、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2 根 据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库 2016125 号 )的 规 定 ,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失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单 及 其 他 在 政 府 采 购 处 罚 执 行 期 内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将 拒 绝 其 报 名 参 加 本 项 目 ;3 与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人 就 本
25、次 采 购 的 服 务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 代 理 机 构 、 以 及 上 述 机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9 页 共 85 页构 的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行 政 或 经 济 关 联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5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 投 标 费 用5.1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有
26、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上 述 费 用 。6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招 标 文 件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招 标 公 告 、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 投 标 人 须 知 、 需求 及 要 求 、 评 分 办 法 及 标 准 、 合 同 样 本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及 修 改7.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需 要 澄 清 的 疑 问 , 应 在 招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
27、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 采 购 人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采 用 适 当 方 式 予以 澄 清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并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时 , 将 不 标 明 查 询 来 源 的 书 面 答复 发 给 已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可以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件 做 出 澄 清 或 修 改 ,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都 将 在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28、 的 媒 体 上 公 布 。7.2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7.3 当 招 标 文 件 、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 澄 清 文 件 内 容 相 互 矛 盾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通 知或 修 改 文 件 为 准 。7.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29、中 明确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15 日 的 , 应 当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7.5 采 购 人 可 以 视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 但 至 少 应 当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三 日 前 ,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30、 标文 件 收 受 人 ,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8 投 标 文 件 编 制郑州市中原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第 10 页 共 85 页8.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研 读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包 括 补 充 变 更 内 容 )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以 使 其 对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明 确 和 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 , 其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被 拒
31、绝 。8.2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完 整 编 写 、 签 署 和 盖 章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回 答 的 全 部 问 题 和 信 息 都 必 须 正 面 回 答 ,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加 以 说明 的 其 它 内 容 可 自 行 增 加 。 投 标 人 因 不 按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不完 整 、 表 述 不 明 确 、 编 排 混 乱 、 格 式 不 规 范 、 字 迹 模 糊 不 清 、 目 录 与 页 码 不 对 应等 编 制 质 量 方 面 的 问 题 , 导 致 投 标
32、 文 件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或 漏 读 、 误 读 或 查 不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8.3 投 标 文 件 文 字 : 投 标 文 件 均 以 中 文 印 刷 体 , 中 文 以 外 的 文 字 应 正 确 翻 译 为 中文 , 中 外 文 不 符 时 , 以 中 文 为 准 。 因 未 翻 译 为 中 文 , 或 翻 译 的 不 准 确 的 , 导 致 投标 文 件 被 错 读 误 解 的 ,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8.4 投 标 文 件 中 计 量 单 位 : 除 在 招
33、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计 量 单 位 使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8.5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处签 名 或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有 修 改 错 漏处 ,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加 盖 公 章 。8.6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壹 份 正 本 , 两 份 副 本 。8.
34、7 电 报 、 电 话 、 传 真 、 邮 件 形 式 的 投 标 概 不 接 受 。9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 密 封9.1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胶 装 成 册 。 在 每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上 要 明 确 注 明“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9.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用 非 透 明 文 件 袋 或 包 装 材 料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装 袋 内 ,外 包 装 材 料 上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9.3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 供 应 商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复 印
35、件 单 独 用 非 透 明 文 件 袋 或包 装 材 料 密 封 ,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单 位 名 称 ”及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 然 后再 粘 贴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表 面 。9.4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规 定 密 封 后 递 交 至 开 标 现 场 。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装 订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错 放 或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 并 不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