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出厂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公司物资管理,确保公司财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厂区内的一切物资均属公司财产。未办理出厂手续或已办理但手续不齐全的,厂内物资一律不得出厂。本制度所指的物资是:1. 对外销售的产成品,以及配件、辅材与附件等。2. 不符合用户要求,交货异常退回公司不合格品。3. 供应商所供的不良品。4. 对外出售的废旧物资(纸盒、铜屑等)。5. 外放委托加工产品。6. 出厂维修或检定的仪器设备。7. 进厂时随车携带的非公司的物资。8. 施工单位(人员)基建材料和施工工具、机械等9. 其他需要出厂的物资。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个部门。各部门员工,应认真执行本制度,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第四条 全体员工对于公司物资出厂过程中一切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与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都有监督、检举和揭发的权利。公司将给举报人一定的物资奖励,并为其保密,同时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追究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条 不同物资的出厂管理:1对外销售的产成品,以及配件、辅材与附件等出厂。出厂发货时,由发货人开据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