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管理程序,强化监督机制,使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达到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金,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过程中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行为的基本规范,将公司所需物资划分为大宗物资、共性物资、设备及普通物资四种类别。(一)大宗物资:指经常性需要,数量大而品种少,占用资金多的物资。包括煤炭、液氯、硫磺、红砖、盐膜、钢材、木材、塑料原料、己内酰胺、锦纶、涤纶、氨纶等物资。(二)共性物资:指批量小、占用资金少,集团公司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物资。包括劳动保护用品中的工作服、防寒服、雨衣、绝缘鞋和办公用品中的计算机及配套设施等。(三)设备:指单批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四)普通物资:除上述三类物资以外的其它一般性物资。第二章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