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学生安全协议书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关爱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签订本协议书。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一、学校责任范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学校强制学生参与导致不良后果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3.学校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内,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学生或者其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