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为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特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履行残疾学生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一、基本理念(一)师德为先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公平公正,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二)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