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 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 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 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2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80元的按80元计入。 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计入。 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 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件的,可按上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