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电力作业压力容器操作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登高作业二、安全员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品保部主管负责监督协助工作三、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检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检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五、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进行补考,补考不合适需重新进行准备。六、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其先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监督检查。八、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计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