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3、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特种作业。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含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含司炉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含探伤、压力容器焊接切割等);危险化学品作业(含合成氨化工工艺操作、氨氧化操作、甲醛氧化操作、加氢氧化等,以及储存保管、经营);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