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单位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安全,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三条: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技能操作及规程培训,熟悉有关生产作业流程,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二、范围与工种第五条:我公司员工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