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3.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 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5.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