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 支树平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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