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 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 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 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 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 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 登记方式 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 进行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