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