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适用范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国内其他地区(成都、昆明):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二)排水及污水处理;(三)公园、广场、绿地;(四)公共客运线路及站(场);(五)生活垃圾(粪便)处置、清运项目;(六)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七)经营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公共停车场、洗车场;(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三、特许经营权的收费目的和方法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建设主管部门对特许企业监管过程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