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九财综201718 号关于报送 2017 年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作的函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 号)下发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自 2014 年开始启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连续三年不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力度,累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 112 个。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
2、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 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7 年九江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不予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二、填报指导性目录项目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
3、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参照执行。三、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指导性目录。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统计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四)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具体编制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目前由部门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承担且财政
4、保障经费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二是部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除少数不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外,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三是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需求超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且能够向其他社会力量购买的,可以列入指导性目录。四、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国家上级部门已列入指导性目录的项目,以及 2014 年至 2017 年列入市直单位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试点目录的项目(附件 1)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 为便于各部门梳理本部门应纳入指导性目录的项
5、目,请参照江西省省本级 2017 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见附件 2)五、指导性目录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六大类。二级目录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进行归纳和提炼。六、请各部门按照(附件 3)的样式和要求,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纳入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建议,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相应业务科室审核,汇总后交至市财政局综合科。我局将根据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归纳,汇总形成 2017年度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市财政局综合科汤懿,联系电话:8551562)附件:1. 2014-2017 年市级新增试点目录2. 江西省本级 2017 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3.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表样)九江市财政局2017 年 9 月 30 日九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