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第一节总则第1条 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推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2条 在发展企业生产的同时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保护人民健康,创造矿山优美环境。第3条 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第二节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第5条 凡因排放废气、污水、粉尘、噪声、废土、废物等物质,形成对大气、水体和生活环境的污染而进行净化和消除污染物的措施项目,均属于污染治理项目。第6条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治理项目均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排放污染物治理的责任和措施。第三节 环境保护治理管理第7条 大气污染环境防治管理1、 地面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的堆存、传输、破碎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 开采矿石要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