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一、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2009)(试行)(以下称本定额),是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环卫行业管理、监理、作业、招投标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的相关政策编制的。二、本定额可作编审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调解处理承包价格纠纷和鉴定发承包价格的隽;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发承包价格、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三、本定额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垃圾处理运营、费用和附录共五部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道路、高架路、桥梁、水域及环卫设施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不包括应急清扫作业(如各类检查、突击性卫生整治等)以及融入城区的高速公路清扫保洁,也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等的收运和处理。其他区域范围也可参照本定额执行。四、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取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费用的标准,反映了我省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