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