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