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694672 上传时间:2018-10-28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开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开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开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开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开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开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6178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14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原则;(二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三)坚持城乡统筹、严格规范原则。(四)坚持社会参与、资助帮扶原则(五)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民政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责任,制定特困人员供养具体措施;(二)拟制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报市政府审批执行;(三)提出并组织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发展规划;(四)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五)提出年度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六)组织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统计汇总、

3、档案管理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七)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八)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工作; (九)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将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十)建立特困人员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的变动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市财政部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二)按时足额拨付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三)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

4、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维护,工作人员工资等;(二)接受村(居)民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特困人员的条件;(三)提供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咨询服务;(四)开展特困人员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特困人员的扶助工作。第八条 村(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相关材料上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

5、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在村(居)委会公布栏和自然村将特困供养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三)定期对本村特困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将调查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其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享受卫生医疗的优惠政策。 (二)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三)审计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四)发改、科工商、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农业、税务、统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

6、员供养工作。第十条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第三章 供养对象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是指持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

7、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

8、员。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积极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延伸服务等工作。第十三条 受理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

9、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 2 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 2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在生成核对报告的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 2 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委会设

10、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市民

11、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后有异议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第十六条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

12、(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一)已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二)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市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第十七条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6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13、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供养内容及标准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特困人员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特困人员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通过制订和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6 倍确定(每年根据上级的要求确定供养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

14、金券、代金卡)形式予以保障。照料护理标准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确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二)提供疾病治疗。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当地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可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1、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2、在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3、在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4、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在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提高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特困人员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5、镇(街道)卫生院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巡诊,为特困人员安排免费体检。(三)提供住房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