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 乡规 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细则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2、 一般规定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2- 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 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第七条 建设用地 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 用地性质 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具体用地
3、可兼容的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表一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表一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 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3-R1R2R3 A1A2A3A4A5B M1 M2 M3 W1 W2 UG1G21 低层居住建 筑 2 多层居住建 筑 3 高层居住建 筑 4 单身宿舍 5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7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4- 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9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
4、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5-R1R2R3 A1A2A3A4A5B M1 M2 M3 W1 W2 G1 G210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11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2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13 小型农贸市场 14 小商品市场 15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6-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17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18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19 居住区级以上 体育设施 20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
5、生设施 21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选址 -7-22 办公建筑、商 办综合楼 23 一般旅店 24 旅游宾馆 25 商住综合楼 26 高等院校、中 等专业学校 27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8 科研设计机构 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0对环境轻度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1对环境严重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8- 32 普通储运仓库 33 危险品仓库 34 农、副、水产 品批发市场 35 社会停车场、 库 36 加油站 37汽车维修、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38 客、货运公司 站场 39 施工维修设施 及废品场 40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厂 41 其他市政公用
6、设施 备注:1、表示适建;表示不适建;有条件适建,由规划部门-9-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用地不能设置与其他用地性质不同的建设项目。第二节 建筑容量第九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十条 居住用地的地上容 积率、建筑密度不应超出表二规定的参考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三规定的参考值;工业用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 号)及有关 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的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划定不同类型用地,分别计算建
7、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二 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S3ha 3haS20ha S20ha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13 层 0.8 35% 0.75 32% 0.7 30%46 层 1.8 30% 1.7 28% 1.6 26%居住用地 717 层 2.8 28% 2.6 26% 2.4 24%-10- 18 层 3.8 25% 3.5 22% 3.2 20%表 三 商 业 金 融 及 办 公 用 地 的 地 上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控 制 指 标 参 考值S3ha S3ha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H24m 2.7 50% 2.5 45%24mH50m3.5 45% 3.0 40%商业金融及办公类用地H50m5.0 40% 4.0 35%备注:1、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2、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内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 2.2 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3、建筑高度计算:由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4、表内容积率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类用地对应的上限值,由不同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由不同高度类型的商业类用地)混合组成的建设用地,其容积率指标应按不同层数类型,根据用地比例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