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新大道改扩建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招 标 文 件招 标 单 位 :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基 本 建 设 办 公 室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广 州 南 沙 区 珠 江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18 年 01 月1目 录目 录 .1第 1 章 招标公告 .2第 2 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3第 3 章 服务合同 .17第 4 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第 5 章 评标办法 .322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另册)3第 2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2、 表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1 1 定义招标人(即业主):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广州南沙区珠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招标代理: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 2.2.1 工程名称 灵新大道改扩建工程设计咨询服务3 2.2.2 建设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4 2.2.3 建设规模该项目工程为改扩建灵新大道(番中公路-十九涌北) ,全长约 17.9 公里,规划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 60 米,本次拓宽按 39-60 米设计,设计速度 60 公里/小时。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照明、景观绿化、交通等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 35313
3、2.1 万元内(含土地征拆费用) ,其中工程费用 231292.93 万元。5 2.2.4 招标控制价 567.11 万元。6 2.3.1 招标范围及内容 按招标公告要求。7 2.3.2 服务期 自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并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提供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8 3.1 资金来源 土地开发资金。 9 4 投标人资质要求 按招标公告要求。10 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11 13.1 报价方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0%-10%下浮率范围内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有效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超出以上范围报价或投标报价超出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标书。12 1
4、5.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如出现异议或投诉,则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束)4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13 16.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11 万元整。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操作指引详情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前按上述金额汇入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帐户名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银行帐号:44001583404059333333其缴纳情况以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对于未能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
5、负。14 5.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组织勘察。15 8 投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18 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15 日4.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 123456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投标须知第 8 条。6.答疑纪要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16 17.1 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的 CD-R 电子文件两套) 。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装订为一册。17 19.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基本
6、建设办公室提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提交时间: 2018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2018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招标人接收。18 3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投标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19 23.1 开标 开标时间: 2018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 室20 26.3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21 其他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
7、解释责任。3、中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版本,在中标后拟订合同稿呈招标人审核,合同签订后发现与招标文件中(含招标补充澄清文件)的合同条款不一致而又有争议的,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按招标文件中(含招标补充澄清文件)的合同条款执行(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的条款除外) 。5二 、 投 标 须 知( 一 ) 总 则1、 定 义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规 定 的 意 义 :1.1“招 标 人 ”( 即 委 托 人 ) 指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基 本 建 设 办 公 室1.2“投 标 人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当 事 人 。1.3“服
8、 务 人 ”指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并 与 其 签 订 委 托 设 计 咨 询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1.4“招 标 代 理 ”指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5“设 计 人 ”指 广 州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1.6“招 标 文 件 ”指 由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发 出 的 本 文 件 ( 包 括 全 部 章 节 、 附 件 )及 澄 清 补 充 文 件 。1.7“投 标 文 件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1.8“书 面 函 件 ”指 打 字 或 印 刷 的
9、 函 件 , 包 括 电 传 、 电 报 和 传 真 。2、 招 标 说 明2.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部 门 规 章 ,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办 法 , 以 便 能 选 择 有 经 验 、 有 实 力 、 社 会 信 誉 好 的 服 务单 位 承 担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 确 保 本 项 目 能 按 期 、 优 质 完 成 。2.2 工 程 概 况2.2.1 工 程 名 称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项 。2.2.2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须 知
10、 前 附 表 第 3 项 。2.2.3 建 设 规 模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项 。2.2.4 招 标 控 制 价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 项 。2.3 招 标 范 围 及 服 务 期 要 求 。2.3.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2.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服 务 期 要 求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项 。63 资 金 来 源3.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 项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11、以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为 准 )5 踏 勘 现 场5.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所 述 时 间 和 要 求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进 行 踏 勘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所 有 的 资 料 。 一 旦 中 标 , 这 种 考察 即 被 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中 标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12、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5.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利 用 的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 投 标 人 及 其 代表 必 须 清 楚 进 入 项 目 现 场 的 一 切 风 险 , 并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风 险 , 进 入 现场 后 , 由 于
13、 外 界 及 自 身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不 管 是 否 致 命 ) 、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损 坏 或 费 用 , 招 标 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投 标 人 也 不 得 因此 使 招 标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6 投 标 费 用6.1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及 其 投 标 文 件 编制 与 递 交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6.2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参 加 本
14、 招 标 活 动 自 身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一 切 费 用 , 招 标 人 对 上述 费 用 均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招 标 文 件7.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以 及 所 有 按 本 须 知 第 8 条 发 出 的 招 标 答 疑 文 件 和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第 2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第 3 章 服 务 合 同第 4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第 5 章 评 标 办 法7.2 除 7.1 内 容 外 , 招 标 人 在 提 交
15、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7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束 作 用 。7.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16、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 若 投 标 人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的 要 求 , 招 标 人 将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消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文 件 。8 招 标 答 疑8.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
17、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 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8.2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8 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8.3 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4 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
18、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8.5 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9.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8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
19、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10.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汉 语 。10.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20、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另 提 供 2 套 与 下 列 内 容 相 同 的 电 子 文 件 )11.1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部 分11.2 投 标 申 请 公 函 ( 原 件 , 格 式 见 第 4 章 ) ;11.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 原 件 , 格 式 见 第 4 章 ) ;11.4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后 附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格 式 见 第 4 章 ) ;11.5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21、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1.6 投 标 人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11.7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 原 件 , 格 式 见 第 4 章 ) ;11.8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由 广 州 市 或 其 辖 下 各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或 投 标 单 位 工 商 注 册 所 在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 证 明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及 其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3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11.9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商
22、务 技 术 文 件 部 分11.10 投标书及附录(原件,格式见第 4 章) ;11.11 企业业绩情况(格式见第 4 章) ;11.12 企业获奖情况(格式见第 4 章)11.13 拟投入人员情况(格式见第 4 章) ;11.14 其它证明材料。9备 注 : 以 上 资 料 除 注 明 原 件 外 , 均 提 交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证 明 材 料 必 要 时 需提 交 原 件 核 对 。1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12.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1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使 用 招 标 文 件
23、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3 投 标 报 价13.1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项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13.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2.3 款 和 合 同 条 款 所 列 招 标 项 目 服 务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内 容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费 用 。13.3 投 标 报 价 方 式 :13.3.1 确 定 计 算 基 数 : 计 算 基 数 为 工 程 建 安 费 , 暂 定 为 231292.93 万
24、元 ( 最 终以 财 政 评 审 审 定 的 工 程 概 算 建 安 工 程 费 为 准 ) 。13.3.2 确 定 费 率 : 费 率 为 0.4 %。13.3.3 确 定 招 标 控 制 价 : ( 计 算 基 数 231292.93 万 元 费 率 0.4 %-施 工 图 审 查费 ) *( 1-5%) ) = (231292.93*0.4%-5049.42*6.5%)*0.95=567.11 万 元 。13.3.4 以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基 础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0%-10%下 浮 率 范 围 内 由 投 标人 自 行 报 价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二 位
25、 有 效 数 字 ,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报价 或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为 无 效 标 书 。 中 标 后 , 以 上 费 率 及 投 标 下 浮 率均 不 予 调 整 。13.3.5 勘 察 咨 询 费 不 额 外 收 取 , 已 包 含 在 设 计 咨 询 费 中 , 设 计 咨 询 费 最 终 以 财政 评 审 为 准 。13.4 以 上 报 价 包 含 为 实 施 和 完 成 合 同 所 需 的 劳 务 (含 技 术 人 员 及 阶 段 性 驻 场 技 术人 员 )、 设 备 (含 各 种 车 辆
26、、 办 公 用 品 、 软 件 等 使 用 费 、 进 出 场 费 )、 差 旅 交 通 、 报 告编 写 费 、 各 项 管 理 费 、 就 餐 、 住 宿 、 管 理 、 利 润 、 规 费 、 税 金 、 保 险 等 所 有 全 部 相 关费 用 , 以 及 合 同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所 有 责 任 、 义 务 和 一 般 风 险 ( 含 施 工 工 期 的 延 长 ) , 是对 完 成 合 同 的 全 部 偿 付 , 与 设 计 咨 询 工 作 相 关 的 其 它 辅 助 工 作 , 其 相 关 费 用 已 包 含 在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中 ,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14 投 标 货 币14.1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5 投 标 有 效 期15.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 在 此 期 限 内 , 凡 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