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报废船舶转让及拆解合同合同编号:NCWEB-JW-2018-05甲方(转让方):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乙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报废处置的“链斗 4”等 11 艘报废船舶(以下简称:标的)的转让及拆解事宜约定如下:一、 交易标的1、甲方拥有标的包含的 11 艘报废船舶的所有权或受托处置权。2、甲乙双方同意以标的现地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标的内船舶分别停靠于江苏南京及安徽安庆,均无自航能力,甲方不提供拖带服务。3、标的包含的 11 艘报废船舶基本信息表:序号 船名 船型出厂年月船长型宽型深满载吃水(米) 航区 总吨 净吨1 链斗 4 750m3/h
2、 挖泥船 1975.11 75.014.05.103.113 沿海 1732 4952 航浚 9 1500 方耙吸船 1975.9 83.813.005.004.5 A1+A2 2159 6483 长鹭 3 甲板货驳 1980.8 45.0010.52.101.3 A 级 319 1114 南航排 1 工程船 1978.7 57.2014.163.201.6 A 级 557 1675 宁道绞锚 2 号 抛锚船 1981.11 19.444.481.661.1 B 级 33 96 长鹭 8 甲板货驳 1989.1 45.3010.502.101.3 A 级 319 1117 宁工绞 16 抛锚船
3、 2007.7 23.956.802.801.7 沿海 120 368 宁工绞 18 抛锚船 2007.4 18.005.201.901.0 遮蔽 43 129 航 绣 720kW 普通拖轮 1977.1 29.508.023.82.8 A 级 156 9310 宁工泥 501 500 方自航泥驳 1997.10 58.6010.803.602.8 沿海 852 25611 宁工泥 502 500 方自航泥驳 1998.11 58.6010.803.602.8 沿海 852 256二、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21、 “链斗 4”等 11 艘报废船舶打包转让价格合计:¥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
4、价格明细见下表:序号 船名 交易价格(万元) 备注 序号 船名 交易价格(万元) 备注1 链斗 4 7 宁工绞 162 航浚 9 8 宁工绞 183 长鹭 3 9 航 绣4 南航排 1 10 宁工泥 5015 宁道绞锚 2号 11 宁工泥 5026 长鹭 8 / / / /11 艘报废船舶转让交易价格合计(万元):2、乙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船舶转让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航运交易所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航运交易所;账号:3100 6666 1010 1418 00008;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 。本次转让交易标的涉及的有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
5、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3、履约保函: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交易价款 3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期限为一年) 。4、甲方提供税率为 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 特别约定1、乙方承诺已自行对交易标的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数量、质量、性能和停泊现状等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存在的风险、拆解难度、拆解后资产的状况及拆解环境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交易标的成交后,乙方不得以上述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交易标的前所熟悉3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本
6、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赔偿,否则扣除乙方已转为交易价款的投标保证金。2、船舶拆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将整个生活居住舱室及驾驶室完全拆解;甲板机械设备及基座(包括救生艇、挖泥设备、绞车、绞盘、起重设备等)完全拆除;机舱、泵舱及其它机器场所内所有设备和基座完全拆除;配电板及电缆完全拆除;船体拆解等。3、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甲方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标的内所有的船舶注销登记文件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标的内所有船舶的拆解。乙方对标的拆解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严禁对标的内任何船舶进行维修、翻新或改作他用,在拆解过程中须留有视频和照片提供给甲方。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将标的中任一艘船舶拆解,
7、或拆解范围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见第六条 违约责任) 。4、甲方有权保持对交易标的拆解进度的监督检查,乙方按期完全拆解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须在乙方提交完整的拆解视频及照片后 7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5、本合同中所列之甲方、乙方的住所地、电话、邮箱为双方唯一的联系方式。甲方向乙方按该住所地邮寄、邮箱发送资料的,视为履行了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及催告等义务。甲方联络人姓名:彭陵生;电话: 025-85077265; 邮箱:;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 9 号。乙方联络人姓名: 电话: 邮箱: 地址:四、 船舶交接1、乙方须在甲方收到全部交
8、易价款和履约保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在交易标的现场办理船舶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风险完全转移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对交易标的进行看护,承担防风、防洪、4防火、防盗和堵漏等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须在船舶交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接协议等资料,协助甲方在交易标的内船舶各自的所在地(江苏南京、上海、安徽安庆)海事部门完成标的内船舶登记注销手续。3、乙方须在甲方完成船舶登记注销后方可办理拖离、拆解等后续事项。4、乙方在接到甲方取得船
9、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交易标的拖离甲方场地,逾期后甲方须对交易标的停放收取靠泊费,收费标准:每艘船 800 元/天。5、标的内所有船舶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由甲方保管,不提供复印件给乙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取得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甲方的陪同下办理废钢船登记,并提交所有登记文件复印件一份给甲方。五、 拖离1、乙方对交易标的的拖运作业现场须接受甲方的监督,且在码头范围内的拖运作业必须服从甲方指挥,不得干扰甲方的正常工作,不得损害甲方其它财产和船舶安全。若因乙方的不当操作造成甲方所属的其他船舶、人员或设施等碰损、伤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交易
10、标的在拖离甲方场地至乙方场地过程中的费用、安全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六、 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约,须退还乙方所付全部交易价款。52、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将标的中任何一艘船舶拆解、或任何一艘拆解范围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未提交完整的拆解视频和照片、或乙方的行为明示约定期间内标的不可能完全拆解,甲方有权直接向银行兑付履约保函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乙方还须另外支付 30%合同金额的违约金。3、如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不满足本合同约定要求,且拒不更换的,在履约保函提交约定期限到期后,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已转为交易价款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七、 其它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
11、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合同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二份,上海航运交易所执一份。甲方: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桑勇授权代理人:日期: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日期: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 9 号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0249689587L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京阅江楼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554744938885 帐 号: 邮政编码:210011 邮政编码: 6电 话:025-85077265 电 话: 传 真:025-85077265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