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察【条文】3.2.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条文说明】3.2.1 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勘察”有别于工程建设界泛指的“工程地质水文勘察”,仅指进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对被防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现场勘察是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之前,进行“现场勘察”是必要的。对于新建工程或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工程项目,可省略。 【条文】3.2.2 现场勘察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面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所要求的的防护级别。2)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与人防组织管理概况。3)被防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建筑平面图、使用(功能)分配图、通道、门窗、电(楼)梯配置、管道、供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2 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环境情况。1)地理与人文环境。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2)气候环境和雷电灾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