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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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材料2017 年 10 月目 录1、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临湘市卫计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3、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4、护士执业许可服务指南5、权限内卫生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指南7、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服务指南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服务指南10、权限内卫生许可服务指南11、临湘市放射诊疗许可服务指南12、权限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服务指南13、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

2、终止妊娠审批服务指南14、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服务指南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改革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政府办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改革目标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机制,畅通行政服务“ 绿 色通道 ”,进一步提高我局政 务服 务水平,改善政务服务环境。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效能原则。凡是没有法定依据或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二

3、)理清权限。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做好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函2015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坚持规范高效原则。按照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四)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三、主要任务(一)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效能、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目前我局行使的各类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凡是国务院、省政

4、府和国家卫计委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及时公布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通过政务网站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职能科室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度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3 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便民、及时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不能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对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

5、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4 修订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按照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结合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进行修订,并按程序进行公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 年 9 月 25 日临湘市卫计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第四条 行政审批股室工作人 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

6、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 审批实施程序第五条 本局对外行政窗口设在市政府服务中心一楼审批设局机关院内,凡是本局权限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答复告知,统一送达决定。窗口联系电话:0730-311253,局办公室电话:0730-322626。第六条 窗口安排工作人 员 2 名,负责对申请人的询问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指导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有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并应严格遵守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应审查以下内容:(一 )申

7、请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二)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错误。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 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申 请 材 料 无 误 的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并 在 法 定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应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三)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即退回,不予受理。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

8、行政 许可申请,除法定的不予受理外,不得拒绝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许可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 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理申报材料登记接收手续,开具申报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窗口工作人员应拒绝受理,并记录在案。第三章 审查第十一条 依法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后,行政审批股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室股(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事项进行审批,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第四章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第十二条 本局应在市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本局门户网站公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内容,并印制行政许可手册放置在市政府政务中心窗口办公场所,方便群众查阅。第十三条 本局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第十四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全部纳入市网上政务服务,并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保证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第十五条 本局行政审批股室应当完整保存原始申请材料和审查决定材料、记录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六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 应当完整、清晰、准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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