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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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 西 省 电 动 自 行 车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治 理工 作 实 施 方 案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暴露出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 制 电 动 自 行 车 火 灾 多 发 势 头 ,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室 决 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电 动 自 行 车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工作 。 按 照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813 号

2、)和 5 月 18 日全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 定 江 西 省 电 动 自 行 车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一 、 工 作 目 标全 面 排 查 整 治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质 量 、 维 修 改 装 和 使 用 管 理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严 厉 打 击 违 法 生 产 、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 不 合格 电 动 自 行 车 行 为 , 大 力 规 范 维 修 改 装 行 为 , 重 点 推 动 建 设 一批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及 充 电 设 施 , 强

3、化 日 常 消 防 管 理 , 广 泛 开 展 消防 宣 传 教 育 , 力 争 通 过 综 合 治 理 , 实 现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质 量 明显 提 升 , 电 动 自 行 车 使 用 管 理 明 显 规 范 , 电 动 自 行 车 亡 人 火 灾事 故 明 显 减 少 。二 、 治 理 重 点 2 ( 一 )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质 量 。 不 按 标 准 或 者 降 低 标 准 生 产电 动 自 行 车 及 蓄 电 池 、 充 电 器 等 配 件 。 生 产 假 冒 伪 劣 电 动 自 行车 及 蓄 电 池 、 充 电 器 等 配 件 。( 二 ) 电 动 自 行 车

4、 流 通 销 售 。 销 售 无 合 格 证 、 伪 造 、 冒 用认 证 证 书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蓄 电 池 、 充 电 器 等 配 件 。 销 售 无 厂 名 、厂 址 等 不 合 格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蓄 电 池 、 充 电 器 等 配 件 。( 三 ) 电 动 自 行 车 维 修 改 装 。 私 自 改 装 和 拆 卸 原 厂 配 件 ,私 自 拆 除 限 速 器 等 关 键 性 组 件 。 私 自 更 换 大 功 率 蓄 电 池 。( 四 ) 电 动 自 行 车 使 用 管 理 。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在 建 筑 首 层门 厅 、 楼 梯 间 、 共 用 走 道

5、 以 及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等 室 内 公 共 区 域 ,占 用 、 堵 塞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电 动 自 行 车 蓄 电 池 、 充 电 器老 化 或 破 损 , 充 电 线 路 乱 拉 乱 接 , 充 电 设 施 安 装 不 规 范 。 未 落实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 充 电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三 、 工 作 措 施( 一 ) 完 善 标 准 规 定 。 及 时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新 标 准 电 动 自行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加 快 出 台 实 施 地 方 标 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落 实 国 家

6、 不 鼓 励 发 展 共 享 电 动自 行 车 政 策 , 督 促 共 享 单 车 企 业 限 期 清 理 回 收 共 享 电 动 自 行 车 。( 二 ) 规 范 停 放 充 电 。 组 织 清 理 建 筑 内 的 共 用 走 道 、 楼 梯间 、 安 全 出 口 等 公 共 区 域 违 规 停 放 、 充 电 现 象 。 鼓 励 新 建 住 宅小 区 同 步 设 置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和 具 备 定 时 充 电 、 自 动 断 电 、 故 障 3 报 警 等 功 能 的 智 能 充 电 控 制 设 施 ; 推 广 安 装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和 可视 监 测 系 统 , 并 加

7、强 日 常 巡 查 值 守 。( 三 ) 依 法 严 格 整 治 。 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推 动 执 法 信 息 共 享 , 强 化 联 合 惩 戒 , 将 有关 行 政 处 罚 结 果 信 息 , 通 过 国 家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江 西 ) 向社 会 公 示 。( 四 ) 强

8、化 宣 教 培 训 。 通 过 运 用 各 类 媒 体 , 在社区宣传板、物业提示板张贴相关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 传 违 规 生 产 、 销售 、 改 装 和 使 用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危 害 , 曝 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典 型火 灾 事 故 。 持 续 开 展 “一 警 六 员 ”消 防 技 能 实 操 实 训 , 指 导 村( 居 ) 民 委 员 会 和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定 期 组 织 开 展应 急 演 练 , 提 升 居 民 逃 生 自 救 能 力 。四 、 治 理 时 间 和 步 骤2018 年 5 月 开 始 至 2018 年

9、底 ,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1)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 2018 年 6 月 15 日 前 ) 。 省 安 委 会 办公 室 商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牵 头 , 会 同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综 合 治 理协 调 小 组 , 研 究 拟 定 江 西 省 电 动 自 行 车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工 4 作 实 施 方 案 , 于 5 月 31 日 前 印 发 并 上 网 公 布 。各 设 区 市 、 县 ( 市 、 区 ) 、 乡 镇 街 道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方案 , 市 、 县 两 级 政 府 召 开 动 员 部 署 会 议 ,

10、 全 面 组 织 发 动 , 广 泛开 展 宣 传 。( 二 ) 集 中 整 治 阶 段 ( 2018 年 6 月 16 日 至 年 底 ) 。 按 照 综合 治 理 工 作 要 求 , 组 织 发 动 电 动 自 行 车 生 产 销 售 、 维 修 改 装 、使 用 管 理 等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查 , 排 查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质 量 、 停 放 、充 电 和 管 理 , 并 进 行 整 改 。五 、 职 责 分 工( 一 )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 组 织 实 施 综 合治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 组 织 部 署 , 制 定 有

11、关 标 准 规定 ,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 推 动 落 实 本 地 综 合 治 理 各 项 工 作 。 乡镇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具 体 负 责 使 用 管 理 方 面 , 特 别 是 老 旧 、 开放 式 小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电 动 自 行 车 使 用 管 理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的 组 织实 施 。( 二 ) 省 消 防 总 队 联 合 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拟 订 出 台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 三 ) 各 级 政 府 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职 能 分 工 , 依 法 负 责 国 家 不

12、鼓 励 发 展 共 享 电 动 自 行 车 等 相 关 政策 的 落 实 。 负 责 电 动 自 行 车 生 产 销 售 、 维 修 改 装 、 使 用 管 理 方面 的 监 督 检 查 , 督 促 落 实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负 责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质 量 监 管 , 加 5 大 对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配 件 生 产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 严 厉 查 处 降低 标 准 生 产 行 为 , 严 厉 打 击 生 产 假 冒 伪 劣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配 件 违法 行 为 , 严 把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13、 质 量 源 头 关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负 责 流 通 领 域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配 件 产 品 质量 监 管 , 加 大 对 电 动 自 行 车 销 售 企 业 、 维 修 经 营 者 以 及 仓 库 的监 督 检 查 力 度 , 加 强 对 网 络 销 售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配 件 的 监 管 。 对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 及 时 发 布 警 示 信 息 , 严 厉 打 击 销 售 不合 格 、 假 冒 伪 劣 和 无 厂 名 厂 址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配 件 等 违 法 行 为 ,严 厉 查 处 经 营 者 非 法 改 装 和 拆 卸

14、 原 厂 配 件 、 更 换 大 功 率 蓄 电 池 、拆 除 限 速 器 等 关 键 性 组 件 行 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依 法 负 责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规 划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 督 促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做 好 住 宅 小区 共 用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 推 动 建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放 场 所 和 充 电 设 施 。公 安 、 消 防 、 安 全 监 管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负 责 指 导 公 安派 出 所 、 安 监 办 等 落 实 网 格

15、化 管 理 责 任 , 开 展 常 态 化 安 全 检 查和 经 常 性 宣 传 教 育 ; 依 法 查 处 电 动 自 行 车 违 规 停 放 充 电 占 用 、堵 塞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或 者 违 反 电 气 安 全 管 理 行 为 ; 依 法 查处 电 动 自 行 车 引 发 的 火 灾 事 故 。 对 生 产 、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电 动 自行 车 及 配 件 涉 嫌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四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 住 宅 小 区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和 物 业服 务 企 业 要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宣

16、传 教 育 , 加 强 住 宅 小 区 、 楼 院 公 共 6 区 域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 充 电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及 时 劝 阻 和 制 止 违法 违 规 行 为 。 劝 阻 和 制 止 无 效 的 , 要 立 即 向 公 安 机 关 等 主 管 部门 报 告 。 没 有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的 住 宅 小 区 、楼 院 , 由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协 调 和 组 织 业 主 明 确 安 全管 理 主 体 单 位 , 确 定 管 理 人 员 ,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六 、 工 作 要 求( 一

17、)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 结 合 高 层 建 筑 消防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 电 气 火 灾 综 合 治 理 和 季 节 性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明 确 任 务 分 工 , 细 化 整 治 措 施 , 确 定 重 点 地 区 和 重 点 环 节 , 有序 组 织 开 展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省 安 委 会 成 立 电 动 自 行 车 消 防 安 全综 合 治 理 协 调 小 组 , 由 省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主 要负 责 人 任 组 长 , 省 发 改 委 、 省 工 信 委 、 省 公 安 厅 、

18、 省 住 建 厅 、省 商 务 厅 、 省 工 商 局 、 省 质 监 局 、 省 电 力 公 司 等 部 门 、 单 位 负责 同 志 为 成 员 ; 省 消 防 总 队 承 担 协 调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 各 成 员 单位 明 确 承 办 处 室 确 定 联 络 员 。 电 动 自 行 车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工作 将 纳 入 对 设 区 市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考 核 、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和 省安 委 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巡 查 及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督 查 检 查 内 容 。 各 地要 相 应 成 立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 定

19、 期 分 析 研 判 , 实 施 统 一 指 挥 调 度 。( 二 ) 强 化 部 门 协 作 。 各 地 要 明 确 有 关 负 有 电 动 自 行 车 安全 监 管 职 责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 职 能 交 叉 、多 头 管 理 的 领 域 , 要 及 时 协 调 , 落 实 有 关 部 门 责 任 , 防 止 推 诿 7 扯 皮 。 要 及 时 通 报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推 动 形 成 监 管 合 力 。( 三 ) 严 格 督 导 检 查 。 各 地 要 加 强 本 地 区 综 合 治

20、理 工 作 的综 合 协 调 和 督 促 检 查 , 对 电 动 自 行 车 安 全 隐 患 问 题 集 中 的 地 区 ,省 安 委 会 将 派 出 工 作 组 进 行 督 导 。 对 工 作 不 力 、 问 题 突 出 的 地区 , 要 通 报 批 评 , 督 促 其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 落 实 整 治 措 施 。 综 合治 理 期 间 , 因 电 动 自 行 车 引 发 火 灾 , 尤 其 是 发 生 亡 人 火 灾 事 故的 , 要 依 法 从 严 从 重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四 )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 各 地 、 各 有 关 部 门

21、要 按 照 “党 政 同责 、 一 岗 双 责 、 齐 抓 共 管 、 失 职 追 责 ”和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要 求 , 压 实 属地 政 府 、 监 管 部 门 、 管 理 单 位 和 使 用 人 员 的 责 任 , 各 尽 其 职 ,各 负 其 责 , 建 立 健 全 电 动 自 行 车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信 息 共 享 、 情 况通 报 、 联 合 查 处 、 案 件 移 送 等 机 制 , 拧 紧 生 产 、 销 售 、 改 装 、使 用 环 节 监 管 链 条 , 有 效 提

22、升 公 共 安 全 和 应 急 管 理 能 力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请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 前 上 报 单 位负 责 同 志 、 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1) 。联系人及方式:钟德明 0791-85257296(含传真)各设区市综合治理实施 方 案 和 部 署 开 展 情 况 , 请 于 2018年 6 月 15 日 前 报 送 省 安 委 会 电 动 自 行 车 消 防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协调 小 组 ; 从 6 月 份 起 , 每 月 26 日 前 报 送 附 件 2、 3、 4、 5 和 当月 工 作 小 结 ; 12 月 26 日 前 报 送 综 合 治 理

23、 工 作 总 结 。 联系人及 8 方式:李涛 0791-86558961 9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联络员 职务 电话 手机 10 附件 2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日期: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年 月 日产品质量领域专项治理流通销售领域专项治理 维修改装领域专项治理 使用管理领域专项治理检查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生产单位(家)查处问题单位(家)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家)查处问题单位(家)检查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家)查处问题单位(家)检查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单位(家)推动新建电动车库(棚)数(个)推动新建电动车充电设施数(个)清理涉及违规停放电动车建筑(栋)清理涉及违规充电电动车场所(处)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数(辆)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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