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选举,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全体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组成,成员总数为三名以上奇数。设监事会的,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成员总数三名以上奇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较少的,可只设一名执行监事。 第四条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五条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选举工作由筹备小组负责。第六条 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依照本社章程开展工作,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第七条 在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选举工作中,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