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交易行为,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市场管理,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等行为。凡从事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严禁场外交易。未经审查登记的房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房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财政、国有资产、工商、物价、土地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参与、配合房产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房产转让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当符合